
自2021年4月1日起,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1%的专票。那么1%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吗? 01 税局确认! 1%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 一、小规模3%减按1%政策再延长! 1、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3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2、非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也就是说,4月1日以后,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1%的专票。 二、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虽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3%减按1%征收的政策,但并没有相应的更改财税〔2017〕37号规定的3%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的规定。 那1%的专票到底可以不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官方给了明确答复! 图片 三、怎么计算抵扣? 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 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100000*9%=9000(元)。 注意,此处是用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加计扣除1% 还是上述例子,A公司在购入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进行深加工时(加工13%税率的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 02 注意了! 13%的专票可以全额抵税 1、购买税控系统取得的13%专票, 不用认证,全额抵税 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可凭取得的专票,全额(价税合计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此优惠政策仅限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如果再次购买的,发票直接认证抵扣,不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 图片 2、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企业每年向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缴纳技术维护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注意: 此处是每年取得技术维护费都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抵减。 03 重磅! 普通发票抵扣又添新成员! 情形1: 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网约车的发票,分别是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由于2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网约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第一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情形2: 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张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另一张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由于两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04 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图片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本《办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实施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变化? 与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也有一些规则的变化: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 这是实现发票流与货物流同向流转的前提,也是实施“以进控销”的首要规则。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通过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且清单中“规格型号”栏的填写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则。 2. 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规格型号”栏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才能确保该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回退至销售方,从而不影响该车辆的再次销售和开具发票;如果仅涉及销售折让,那么“规格型号”栏则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可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但这需要企业事后手动完成发票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票据关联,会降低下游受票方获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属于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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